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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07 02:16:35

栏目:CCER审定/核证

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根据《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以下简称“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201310月,第一批CCER 项目开始于国家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公示,此后,CCER 开发进展迅速,从项目审定到项目备案,从减排量核证到减排量签发,CCER 项目申请及审批的全流程已经走完,CCER交易相关工作亦已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已趋于常态化。


20138月,CEC被国家发改委批准为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CCER DOE),具有CCER 1-15全部领域的审定与核证资质。这是继2009年3CEC获得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定经营实体(DOE)资质后,在温室气体审定与和核证领域内又一个重要突破,标志着CEC再次迈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的开展为我国重点企事业的低成本履约提供了新的选择,促进了我国碳市场的发展。CEC凭借多年的品牌打造和过硬的专业本领以及高质量的服务,在CCER审定与核查业务处于行业绝对领先位置。截至2016年底, CEC在中国自愿碳减排项目平台上公示了670个审定和137个核查项目,占全国已公示CCER项目的三分之一。目前完成的备案CCER项目占到国家发改委总备案项目数量的40%,位居全国第一。CEC开创了国内:


CEC将继续保持严谨高效、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与各方一同努力,积极推进CCER项目的审定与核证工作,为国内外节能减排及减缓气候变化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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